課程名稱 |
國際組織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|
開課學期 |
102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黃居正 |
課號 |
LAW5213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U443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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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一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法研4 |
備註 |
與學士班合開。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3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21intl_org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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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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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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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課程涵蓋內容(共十六週)如下:一、國際組織與規範之發展歷史概述;二、國際組織之定義、法源、現狀與發展願景;三、國際組織法之基本原則:主體地位、特權、豁免與國際責任;四、國際組織之功能總論:章定功能與隱有權能;五、國際組織之功能各論:司法功能、立法功能與其他個別賦予之功能;六、國際組織特論(一):聯合國體系;七、國際組織特論(二):國際法院、國際海洋法法庭與國際刑事法院;八、國際組織特論(三):聯合國專門機構-國際民航組織;九、國際組織特論(四):聯合國專門機構-世界衛生組織;十、國際組織特論(五):聯合國專門機構-國際貨幣基金;十一、國際組織特論(六):聯合國專門機構-國際勞工組織;十二、國際組織特論(七):聯合國專門機構-聯合國教科文組織;十三、國際組織特論(八):聯合國專門機構-國際電信聯盟、萬國郵政聯盟與世界氣象組織;十四、國際組織特論(九):聯合國專門機構-糧食及農業組織與環境相關組織;十五、國際組織特論(十):非聯合國體系國際組織;十六、課程回顧與結論。 |
課程目標 |
國際組織法除了是古典國際法之基本原則如國際法之主體、特權與豁免、國際責任、管轄權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的延伸與應用外,也是探討現代國際法之形成與實踐所不可忽略的規範總集。本課程之內容分為總論與特論兩部分。透過總論,學習者可有效複習與演練古典國際法之各原則;而藉由特論,又可逐項認識包括聯合國本身與其重要專門機構、國際法院以及非聯合國體系國際組織之組織型態、立法與司法功能,和他們的發展願景,進而理解現代國際法的內容與功能。 |
課程要求 |
出席率、課前閱讀指定閱讀資料、課堂精簡報告與討論、期末報告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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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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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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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Alvarez, J.E.,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Law-makers (2005)
Amerasinghe, C.F.,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(2005)
Bekker, R.H.F., The Legal Position of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: A Functional Necessity Analysis of their Legal Status and Immunities (1994)
Reinisch, A.,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Domestic Courts (2000)
Simma, B. ed.,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: A Commentary (2002)
黃居正,判例國際公法I,2013年7月初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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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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